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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两份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作者:时间:2023-11-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王某拒不腾房,故起诉要求1.判令王某立即移交房屋2.判令王某支付其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占用涉案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0余万,并以房屋占用费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王某辩称:第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已与王某重新签订了新的合同,新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与李某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二、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处**”的签名,上诉人认可该签名真实性。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进而认定上诉人委托**从事涉案房屋租赁行为,均无不当。

2013年*月*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从上诉人(出租人)角度来说,上诉人不可能在当日又委托**就同一房屋的同一租赁事项与被上诉人(承租人)另行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从被上诉人(承租人)角度来说,其已经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不可能在当日又与出租人委托的**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故,被上诉人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与该合同的落款日期必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2013年*月*日不是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

对比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可见:上诉人所签的合同上载明“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青岛市**、总面积约为**平方米”;而**所签的合同上载明“甲方将坐落于青岛市**,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居住及办公使用”。从前述两份合同载明内容可见:其一,该两份合同对于房屋总面积的描述是不同的,亦可见两份合同不可能形成于同日;其二,上诉人所签的合同上并未对涉案租赁房屋作一楼、二楼的区分,而**所签的合同上明确载明所出租的系涉案租赁房屋的一楼。

从前述两份合同载明内容可见:其一,该两份合同已经对涉案租赁房屋的一楼、二楼分别进行了明确区分;其二,该两份合同对于租赁房屋的坐落描述是一致的;其三,从该两份合同的其他行文内容及格式来看有较强一致性和相似性。

综上,一审法院还结合其他证据及相应案情,认定**与被上诉人在2015年*月就涉案房屋的1楼和2楼重新签订合同,亦无不当。

三、律师观点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一审、二审,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是,存在两份租赁合同,第一份是与房主所签,第二份是与房主的委托代理人所签,且两份合同签订日期一样,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两份合同是否都是有效的?第二份租赁合同的签写日期究竟是何时?

本律师在分析案情后,结合现有证据,从法理、常理等多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一、二审均提交了详细的论证意见,最后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部分的部分观点正是我方的主张。该案例告诉我们,不管案情多么复杂,只要用心钻研,总能发现突破点,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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