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城阳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受损,但最终交警无法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诸法院。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作出认定时,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按照举证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确定双方的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虽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鉴定,但由于现场无监控、双方无行车记录仪,无法确定本次事故形成过程,故最终交警部门无法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对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原、被告在该次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
三、律师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若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事故当事人为了进行赔偿一般都会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据责任认定判决赔偿。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
法院一般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两种情况: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举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对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则适用民法公平原则由双方平摊损失;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仍然是要承担责任的;
3)碰瓷免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