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某商标的注册权,该商品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被告销售的**印有原告商标,但是并非原告生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水杯,该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所生产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因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类型、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三、律师观点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诸多经营者遭遇知名品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尤其集中在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方面。众多被告商户因为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辛辛苦苦经营一年,最终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赔付赔偿款,真是得不偿失啊!在这里,给广大商户一些建议:
1、销售知名品牌时,从正规渠道、按正常价格进货,检查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格,采购过程中与供货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供货清单,并要求开具发票或购货凭证。
2、进货向供货商索要并妥善保存进货和结算凭证。鉴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建议长期保存相关的进货手续。
3、对上门兜售、委托代销商标品牌商品的要格外警觉,仔细鉴别。对于有制假售假嫌疑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2315、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