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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会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责任的界定:宴会饮酒后身亡,家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3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因亲属赵某在参加被告田某组织的商品交流宴会后意外死亡,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原告方主张,被告田某作为宴会组织者,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在离开宴会后不久突发意外死亡。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5,403.33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田某作为宴会活动的组织者,已通过提供代驾服务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饮酒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此外,赵某的死亡原因未经鉴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死亡与饮酒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6,177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宴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田某提供了酒水,但无证据显示其有劝酒行为。赵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宴会结束后,赵某选择找代驾离开,表明其已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被告田某无法预见赵某之后的死亡后果,因此不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涉及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个人饮酒行为的责任界定。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性的考量,强调了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同时,本案也提醒活动组织者在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尽量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如提醒适量饮酒、提供代驾服务等,以减少可能的法律风险。对于参与者而言,应自觉控制饮酒,避免因个人行为给他人或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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