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市中区AA保健养生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孙某女士与市AA保健养生中心签订了《XX会员服务协议》,成为该中心的会员并享受养生服务。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孙某女士与AA保健中心因收费价格等问题发生争议,孙女士认为AA保健中心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退还未消费余额,并要求三倍赔偿。
代理律师:王秀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孙某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过程:王秀律师代表孙某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AA保健中心的服务合同,并索赔未消费余额及三倍赔偿。在诉讼过程中,王秀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服务协议、贵宾卡、《顾客办卡登记表》等,证明AA保健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胜诉关键:王秀律师成功地向法院展示了AA保健中心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以及孙某女士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法院认定AA保健中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并支持了孙某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解除孙某女士与AA保健中心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AA保健中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孙某女士未消费余额1614元,并赔偿孙某女士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73872元,以及保全保险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