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祖某与被告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白志越,被告A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祖某(我方当事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8日的工资1105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A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 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