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摘要:
案件概述:
原告甲与被告乙发生交通事故,甲受伤。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原告甲诉求:
要求乙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307,227.10元。
被告乙及保险公司立场:
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甲主张的费用过高,鉴定费应由责任方赔偿。
乙认为甲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法院审理:
法院对甲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对甲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审查和计算。
律师作用:
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蒙涛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代表甲提出诉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
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枫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保险公司进行辩护,对甲的诉求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甲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甲29,513.79元,合计227,513.79元。
乙赔偿甲鉴定费2,08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48元,保险公司负担2,881元,乙负担25元。
执行与上诉: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未按时履行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摘要突出了律师在案件中代表当事人提出诉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关键作用,用甲乙代替了当事人的具体姓名,以保护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