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摘要:
案件背景:
原告甲与被告乙(乙A、乙B)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乙方为夫妻关系。
原告甲诉求:
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乙立场:
被告高承认借款事实,主张已通过汇款方式归还本金140,000元,认为仅欠本金210,000元,且认为借款与被告孙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乙方向甲方借款两次,总计35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被告高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6月10日。
律师作用:
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蒙涛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代表甲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乙方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甲方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000元。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乙方共同负担。
执行与上诉: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摘要突出了律师在案件中代表原告提出诉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关键作用,用甲乙代替了当事人的具体姓名,以保护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