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兰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成、刘XX,均为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和宗XX,其中宗XX为车辆送修人。
案件概述:
XX服务公司与马XX、宗XX之间存在修理合同纠纷。
案涉车辆为甘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车主为马XX。
宗XX于2020年4月20日将车辆送至XX服务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83056元。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83056元。
要求支付车辆保管费7854元。
要求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主张对未提取的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作用:
杜建成和刘XX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代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和主张。
他们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任务委托书、接车检查表、维修控制记录表等,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展示了被告宗XX未支付维修费用并拒绝取走车辆的行为。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宗XX支付汽车修理费81827元(优惠后价格)。
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车辆保管费6480元。
确认原告对案涉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宗XX支付相关费用,并确认原告对车辆的留置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宗XX分担。
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显著,他们不仅代表原告参与诉讼,而且通过提交关键证据和法律论证,帮助原告在法庭上维护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