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杜建成,均为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吴XX,均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徐XX与徐XX签订《居间利益分配责任协议》,徐XX负责引荐徐XX与建设单位签订旧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徐XX支付给徐XX42万元作为居间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徐XX返还42万元。
要求徐XX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
徐XX未进场施工,未收到工程款,认为徐XX收取居间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辩称:
徐XX辩称已履行中介合同义务,徐XX提前支付居间服务费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且徐XX进场施工并完工。
律师作用:
原告诉讼代理人刘XX、杜建成代表徐XX出庭,提交证据,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居间利益分配责任协议》、银行业务回执、收条等。
法院认定《居间利益分配责任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涉及违反招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判决徐XX返还徐XX42万元。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徐XX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