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原告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原告诉求:原告请求停止对特定房产的执行,主张其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已支付全部价款。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验收登记表等,法院予以采信。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原告满足排除执行的条件。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解除对原告所购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例凸显了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时,如何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合法购买并占有房产的情况下,不受不合理查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