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A某某、B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D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彤,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A某某、B某某与C某某、D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63285元及利息,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房款20000元及利息。
1. 合同签订:2018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020000元。2022年6月2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公证,确认原告已支付100万元,剩余20000元待房产证取得后支付。
2. 房屋交付:2018年12月16日,被告将房屋及相关资料交付给原告。
3. 产权证取得:2023年4月13日,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36.2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45.22平方米有差异。
4. C某某承诺:2022年6月21日,C某某书面承诺,若公司退款,将退还给A某某。
1. 面积差价问题:法院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面积单价,且交易习惯为一口价,因此不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房屋面积差价及利息。
2. 剩余购房款及利息问题: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应支付剩余20000元购房款,并自2023年4月14日起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3. 诉讼费用:原告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保全费7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