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某,女,2006年12月9日出生
o 法定代理人:B某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
o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彤,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C某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二:甘肃省D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原告A某某因交通事故旧伤复发,于2024年3月28日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进行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治疗累计花费147376.89元,包括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医疗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原告A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147376.8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33389.79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甘肃省D建设有限公司、C某某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中国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前向原告A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00000元。
2.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812元,被告甘肃省D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