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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王XX盗窃罪

作者:时间:2022-04-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2020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被逮捕,贵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法律援助)吴荣飞律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12201时至4时许,被告人XX、王**和“二哥”“M”(均另案处理)在XX公司B栋仓库处,采用老虎钳夹断仓库门链的方式,进入仓库内盗窃8捆铜管并变卖获利人民币33264元。被告人XX销赃得款人民币8548元,被告人王**销赃得款人民币7716元。经XX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47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XX、王**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王**提供本案被告人XX的住处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XX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铜管并发还至被告人。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微信内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998元已退还被害人俱领。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归案后,提供本案被告人XX的住处,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属立功,归案后能认罪认罚。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XX、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704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XX、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排查并抓获被告人王**后,被告人王**提供被告人XX居住地,并带公安人员将XX抓获,属立功,归案后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XX曾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人被告人王**销赃得款剩余人民币3718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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