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东莞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5-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蔡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XX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XX。

法定代表人:林X。

原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山XX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货款32125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起,某公司向某公司采购轮胎、尖嘴硅胶垫、马达减震垫、轮皮组件等产品,某公司依约运送相应货物,并与某公司每月底进行对账,约定某公司收到发票后按照发票日期月结30天付款。XX公司多次催告,某公司承认拖欠货款并出具付款承诺函,但一直未支付货款。截至具状之日,某公司尚欠某公司货款321254.3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某公司主张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和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综上,某公司诉至法院。


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某公司主张某公司尚欠货款321254.3元,有对账单、对账邮件、采购订单、出货单、发票、承诺函等证据及当庭陈述佐证,且某公司未到庭对涉案货款及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予以认定。某公司多次承诺付款,但某公司起诉后,某公司仍未付清款项,故某公司请求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212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付标准,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现某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因某公司与某公司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诉讼的必要费用,故对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XX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2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1254.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计30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26元,合计518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XX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