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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件受理费全数退回,律师调解使当事人免受诉讼之苦

作者:时间:2024-08-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德强律师为上诉人许某的代理律师

【案情简述】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及原审第三人彭某、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202x)鄂xx1民初xx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某、彭某与杜某达成和解。许某于202311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杜某同意。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定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202x)鄂xx1民初xx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某撤回起诉。

许某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2600 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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