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进行协商后,签订了《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合同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但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17年9月2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未还器材赔偿费及资金占用费等共XXX元。
2、代理被告案件,注意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如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3、签订合同应注意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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