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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给员工

作者:时间:2023-07-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公司

被告:张某

本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判令不应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91267.83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2020年5月8日核实,被告连续旷工3天以上,原告对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辩称,认可劳动仲裁裁决,原告是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劳动仲裁程序和本案中无争议事实:被告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原告处工作,2020年5月8日,原告以企业解除为由在网上办理了与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3.57元。

2020年8月,被告以原告和山东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x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267.83元。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0]第11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267.83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认可没有对被告作出过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2020年5月8日,原告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手续,原告未就合法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行为提交证据,属于违法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464.26元(4803.57元×9个月×2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46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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