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任宣怿,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19号 |
指控事实 |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其租赁的青岛市某出租屋内,提供麻将机、赌具等,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张某及参与赌博人员等九人抓获。 | |
指控罪名 | 开设赌场罪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辩护人 意见 |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
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自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麻将2副、塑料牌518张,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查获的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8000元、账本1本,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