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因酒后驾驶且无驾驶资格,导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甲、胡某甲(被害人管某丙的父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涉及的保险公司包括A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
事实认定:
张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徐某驾驶的车辆拖压了倒地的被害人管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
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律适用:
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张某需赔偿原告人管某甲、胡某甲经济损失238581元,已支付167000元,余款71581元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江某需赔偿原告人94763元,包括应返还的55000元赔偿金。
A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人76478元。
B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人109291元,并支付给徐某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