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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时间:2023-10-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4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度毒品犯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AB发信息购买毒品,BC电话联系取货。C指示在其他地方取货,后约B称重,前往称重地途中B被抓。一审按照查获的全部毒品数量认定B为贩卖毒品行为,B不服判决上诉后委托本律师进行二审辩护。

辩护结果:二审辩护成功,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还重审。

部分辩护意见:

一,在确定罪名前,应当厘清涉案毒品的来源、去向。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xxx有贩卖毒品共计xxx克的行为。

如上所述,这些毒品虽然是一起查获,但因来源、去向不同,应当区别认定各部分的行为性质。

辩护人认为,不能笼统地将查获的所有毒品一并认定是贩卖,而应根据事实区别认定。

三,xxx揭发xxx贩卖毒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构成立功。

四,xxx提供xxx详细信息并愿意配合抓捕,在案证据却未反映对xxx的侦查情况,这可能涉及xxx有重大立功、减轻处罚的事实认定,属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减轻被告人刑罚证据的情形。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补充、纠正。

五,xxx具备坦白情节。坦白的是事实行为,不是罪名定性,因此xxxx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六,遗漏对部分量刑情节的认定。

1,对于xx克毒品,即使构成贩卖,也因未能实际交付而是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对于要一并带给xx克麻果,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七,本案一审存在程序错误或瑕疵。

1,追加对被告人xxx起诉,没有送达xx

2xx有认罪认罚的意向却未得到保障。其自述xx以“非法持有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公诉前,检察院将罪名改为贩卖毒品时,其也表达了愿意认罪认罚的意愿,但检察机关并未作出回应,致使其诉讼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对xx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遗漏重要的量刑情节,且存在程序错误或瑕疵,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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