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拖欠Z装修款100万,多年未还。Z起诉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B要求还款,判决后AB均不履行,Z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未发现AB名下有财产可执行。
律师介入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多方查证被执行人行踪及所有信息。查得A公司关于股东股份的信息,同时收集股东未实际出资、转让股份事实的证据。请求法院追加所有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结果
法院裁定追加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中股东未出资、转让股份等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很好地解决了被执行人利用空壳公司逃避债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