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XX公司承建XXXX总体工程,施工期间租赁张X小松 200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 2018年4月2日至XXXX项目结束,每月租为 2600元/月,合计租金为16万元多。 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交新证据,提起上诉。 刘娅律师,作为张X的代理律师详细阐述了答辩意见,发表答辩意见: 第一,上诉人认为的合伙实际施工人关系不成立。 第二,质证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张X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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