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A公司主张B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19534946.58元、工期延误损失1225000元及逾期利息。B公司则请求在工程总价款中扣减预留金228万元。
判决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二审及原再审判决,改判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价款750946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主材价格调整共计4691994.26元。同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将预留金计入工程总价款并另行支付工程量变更价款存在重复计算,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预留金性质和结算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分析。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但不属于投标人所有。工程峻工结算时,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有剩余则归招标人所有。A公司在其工程结算书中未包含预留金,表明其认可预留金不属于其所有。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仅需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价款,而不包括预留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和对预留金性质的准确理解。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详细分析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工程结算资料,确保对预留金的性质和结算方式有准确的理解和主张。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提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准确理解和主张预留金的性质,导致其诉讼请求未能完全得到支持。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后果,帮助其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