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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案例

作者:时间:2024-10-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9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的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谭某,系母子关系。谭某因患有铜绿假单胞菌性肺炎、脑梗死恢复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意识不清,无法交流,情感淡漠,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需终身护理依赖。

鉴于谭某的健康状况,陈某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认定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谭某的丈夫作为代理人,对谭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陈某的监护人指定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条之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    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指定陈某为谭某的监护人。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陈某作为谭某之子,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且谭某的配偶也同意陈某的申请,因此认定陈某可以担任谭某的监护人。

此外,法院还参考了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谭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些证据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细致的法律分析和对家庭情况的深入了解,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公众,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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