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系堂兄弟关系。2002年5月,徐某1与徐某2的父亲徐某3达成口头协议,徐某3夫妇在徐某1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使用权归徐某3所有,待徐某3夫妇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徐某1所有。2016年11月6日,双方补签了《宅基地使用协议》,并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由徐某2作为徐某3的代表人签字。徐某3夫妇去世后,徐某1要求徐某2按照协议腾迁房屋,但徐某2拒绝,遂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腾迁出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并由徐某2承担诉讼费用。徐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使用协议》的效力问题。徐某2主张其签订协议属于个人行为,未经徐某3夫妇及其他兄弟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然而,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协议签署时徐某3夫妇在场,且徐某2作为家中长子,根据风俗习惯有权代表徐某3签字,构成表见代理。此外,从协议签订至徐某3去世长达六年之久,徐某3夫妇及其子女均未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表明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认为即使徐某3夫妇未在协议签订现场,也不影响徐某2行使代理权。因此,建造于徐某1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徐某3去世后应属于徐某1所有,徐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和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案件的成功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关于代理行为和物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1. 代理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徐某2作为徐某3的代表人签订协议,虽然徐某3夫妇未在场,但根据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徐某2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 物权转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转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物权来源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协议》符合这些条件,因此物权转移有效。
3.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和村委会的见证起到了关键作用,证明了协议的签订过程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强调了在物权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