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买卖茶叶生意业务往来,王某于2021年3月开始向张某收购茶叶,货款金额总计14万 元,期间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双方确认还有货款81000元未支付。张某多次催讨,王某一直不支付所欠货款,无奈之下张某委托本人向松阳某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且王某也已履行完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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