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运输业务往来,殷某按照刘某的要求,负责将塘渣运输至刘某指定的地方,刘某支付运费,运费总计23000元。经殷某催讨,刘某于2021年6月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但刘某一直未支付,特委托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向殷某全部返还运费款,维护了殷某的合法权益,其对办案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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