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许某自2021年11月2日起在某公司工作,2022年4月劳动关系转入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2023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通知许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许某在哺乳期内,认为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违法,并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取暖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公司则主张不支付任何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436.51元、取暖费13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63.6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许某的劳动关系虽然在2022年4月转入A公司,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工龄应从2021年11月起连续计算。许某在哺乳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续至哺乳期结束。A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1. 未休年休假工资:许某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未安排休假,依法应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2. 取暖费:取暖费属于员工福利,A公司已为许某发放了2022年度取暖费,表明其福利制度包含取暖费,因此应继续发放2023年度取暖费。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许某处于哺乳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