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情部分:2015年1月,原告秦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南京暖瑞家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经理樊某某,得知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将其秦淮区石林家居装饰广场的1至6层中央空调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空调改造工程”)交由被告南京暖瑞家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接。其中该工程具体负责人为被告的经理樊某某。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承接案涉空调改造工程过程中“空调改造后的吊顶、封顶及油漆、粉刷、刮腻子、上涂料”项目。原告承接的前述项目所需的资金,根据被告的要求,由原告先行垫资。2015年4月原告开始实施至2015年8月完工,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未支付原告所垫付的工程款,被告称案涉工程款因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据此,被告书写“欠条”并载明“今欠原告工程款67000元”并加盖被告公章予以确认。此后被告—直未支付案涉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每年通过被告负责人樊高战电话向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同时也于2018年报警,至今被告仍然拖欠67000元工程款(材料费加人工费)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