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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纠纷案,委托李律师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回借款

作者:时间:2022-03-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杰,男,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园园,女,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诉讼记录:

原告哈尔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宏杰、车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原告于借款当日将款项转账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

证据二、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证明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存入借款3万元。

被告未到庭,未举证。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纳。

分析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被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原告于借款当日将款项转账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

二、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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