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XX公司与被告杨XX、康XX、古交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XX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XX公司撤诉。鉴定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山西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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