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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

作者:时间:2022-04-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591号

原告:闫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以被告朱某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乔 毅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闫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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