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
· 公司名称: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 法定代表人:B某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姓名:C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娜,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 年 2 月 16 日,A公司因项目开工,委托代理人联系C某某到公司上班,并签订《工人劳务合同》,约定C某某在兰州新区 ×× 保障房项目(三标段)从事电工工作,日工资 280 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按公司安排,公司提供工具、食宿等。2023 年 4 月 5 日,C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肋骨骨折。
1. 仲裁
C某某向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A公司在 2023 年 4 月 5 日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一审
· A公司诉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o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 “工人劳务合同”,但符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和内容、休息休假、报酬、劳动保护以及职业病防治等均有明确约定。
o A公司认可为C某某提供工作工具和食宿、工作内容由公司统一安排以及对C某某进行考勤和请假管理。
·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 2023 年 4 月 5 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A公司负担。
1. A公司上诉理由
o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是《工人劳务合同》,应是劳务关系。C某某未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受伤,公司积极处理但C某某不配合。
o 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为C某某提供食宿、工作工具等是为工作便利,员工只是记录上班天数作为发放劳务费依据,C某某休息休假时间自行决定,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2. C某某答辩
o 认为《工人劳务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形式要件,实际为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合同中约定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条款无效。
o 认为其为A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确立的劳动关系特征,公司对其有管理行为,包括工作安排、考勤,发放的是工资而非劳务费,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受伤属于工伤。
1. 法院认定
o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
o 虽然签订的是《工人劳务合同》,但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内容、工资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构成要件,且在实际履行中,C某某的工作时间、内容、考勤、请休假由A公司管理安排,公司还提供劳动工具和食宿,双方具有明显管理隶属关系。
2.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A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