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当事人信息
1. 原告A某某,女,汉族,1996 年 2 月 xx 日出生,甘肃人。
2.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89 年 10 月 xx 日出生,甘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娜,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经过
1. 立案与审理:2024 年 5 月 8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2. 原告诉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 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C某某由原告抚养。
3. 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 1200 元至婚生子C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4.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5.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 2019 年 4 月因工作相识,6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2023 年 6 月分居。
3. 被告辩称:
1. 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诉状中诸多事实与理由不属实。
2. 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其成长,要求原告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直至C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3. 婚内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承担。
3. 法院判决
1. 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 婚生子C某某随被告B某某共同生活,原告A某某自 2024 年 6 月起每月 28 日前向被告B某某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已减半),由原告A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