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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抢劫罪辩护词(大幅度减轻处罚,量刑建议10至12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有期徒刑6年)

作者:时间:2021-08-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1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寇某是某传销组织中的家长,2019年5月涉嫌一起传销活动转化的抢劫罪,涉案金额11.9万元。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寇某等9人涉嫌抢劫罪为由提起公诉,寇某被列为第二被告,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0至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辩护律师历经一审、二审辩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刑期相比量刑建议大幅降低。

      律师观点:

1、寇某不是本案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无论其他传销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寇某对此无须承担责任。

2、寇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限于给受害人魏某办理传销签单手续及陪同金某到银行取款,这些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抢劫行为。

3、寇某本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故意。

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的证据无法认定寇某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魏某资金的目的。

5、寇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窃取受害人魏某的财物。

6、寇某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员。没有证据证明寇某与其他涉案人员事先共谋要对受害人魏某进行抢劫,也没有证据证明寇某与他们事先进行过分工负责,寇某与其他涉案传销人员没有抢劫魏某的合意,寇某只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寇某的行为应当在传销活动范畴内评价,而不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书将寇某由第二被告降至第八被告,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寇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万。(相比量刑建议及一审判决大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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