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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作者:时间:2023-12-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5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霍某某常年在西安市莲湖区XX巷居住并从事食品商贸,被告徐某某是原告霍某某的客户,二人常有生意往来。2021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决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万元整。同时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霍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霍某某货款9万元整欠款人:徐某某。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经原告霍某某多次讨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从2018年开始向被告供应面粉,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滚动供货、滚动结算。2021年9月,被告不再向原告采购,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霍某某货款9万元整。

原告表示被告出具欠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并未清偿过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销售面粉,双方于2021年9月进行结算,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了欠款事实,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货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出具欠条认可了欠款事实,但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损失属实,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故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欠条出具次日即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对原告主张的超过该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霍某某支付货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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