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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故意杀人罪获得减刑

作者:时间:2024-07-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1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张三,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A公司火锅店后厨。2021年12月29日,张三与其同事李四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26号楼二单元105室的集体宿舍因琐事产生矛盾,张三遂产生用刀砍死李四的想法。当日23时许,张三持菜刀挥砍躺在床上的李四脖颈处及腿部,李四夺刀并摔倒在地,张三压在李四身上欲夺刀继续挥砍李四,其他同事将张三制服并报警,张三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办案过程:经诊断及鉴定,李四的伤势属轻伤一级。经鉴定,张三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所受物质损失共计62942.9元。原审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张三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当庭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仲裁结果:原审法院判决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李四物质损失62942.9元。张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且与李四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张三及家属一次性向李四赔偿人民币八万元,李四对张三表示谅解。二审法院依法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在案发后能够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从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性化关怀和对自首情节的积极评价。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疗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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