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23年8月17日晚上9点左右,张三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经过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西北角的便利店门口时,不慎让电动车的后视镜碰到了李四的胳膊。这一意外引发了两人的争执。在争执中,张三急于离开,但李四却拔走了张三电动车的钥匙。张三在索要钥匙未果后,情绪失控,用拳头击打了李四的面部,并将李四拉至路边便利店墙边。随后,李四报警处理。
办案过程:
该案件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三犯有故意伤害罪。案件于2024年4月8日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
仲裁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其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李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点评: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起因于一次小的交通事故,但其后续的暴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张三的自首和赔偿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这些因素。此案提醒人们,在冲突面前应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