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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3-02-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1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桐沟选矿厂破碎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合同,约定质保金79620元,整机保修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陕西韵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免费维修。2019年11月18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2020年11月19日,质保期期满。被告拒退质保金79620元,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桐沟选厂破碎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书、基本建设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竣工验收资料、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5157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陈述予以在卷证实。审理中,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无法成立。

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鑫灵分公司桐沟选矿厂破碎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被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应当按约定返还质保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质量问题,无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韵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79620元及利息(以79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已减半),由被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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