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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争议多年未决,二审法院终判支付欠款

作者:时间:2024-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描述
  本案为合同纠纷,涉及上诉人张某虎、张某洪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建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之间的劳务费用争议。张某虎、张某洪自2013年起为海建公司提供吊车、货车的运输劳务服务及设备拆装劳务服务。双方通常按照清单列表形式对账,并由海建公司制作对账单,经不同职位人员签名后,仅给张某虎、张某洪保留回执留存。然而,自2019年7、8月份海建公司领导换届后,双方的对账清单至今尚未结算。张某虎、张某洪主张海建公司尚欠其劳务费用1020702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建公司则辩称张某虎、张某洪提交的结算单是空白且没有其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对欠付金额不予认可。
  2.办案经过
  案件接报与初步调查:张某虎、张某洪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建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及利息。
  立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立案登记。
  侦查与调查:一审期间,张某虎、张某洪提交了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3月4日的对账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海建公司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
  起诉与审理:经过一审庭审,由于张某虎、张某洪提交的证据仅为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纳,并判决驳回张某虎、张某洪的诉讼请求。
  上诉与二审:张某虎、张某洪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虎、张某洪提交了与海建公司前员工的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责令海建公司提交相关财务记录书证。二审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认可。
  3.判决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虎、张某洪与海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服务关系,且双方存在对账后由海建公司收走对账单原件的交易习惯。海建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劳务费总额为1019100元,扣除已支付的518648元,判决海建公司向张某虎、张某洪支付剩余劳务款500452元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自2023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4.忠告建议
  完善对账流程:双方应建立更为规范、透明的对账流程,确保对账单原件的保存和复印件的准确性,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加强证据保存:对于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应妥善保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服务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提高法律意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机制,以减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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