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朱某飞(绰号“黑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8月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9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林,河南豫龙(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灵艳,海南中晖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12月15日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3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1月24日至2月24日,自2024年3月29日至4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4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飞得知其婶子、被害人李某芹次日要拿钱去买瓷砖,觉得李某芹有钱,就想去李某芹家偷钱花。次日凌晨2时许朱某飞进入李某芹新建的位于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高龙村的房子,朱某飞在西侧房间立柜里盗窃了人民币约1.2万元,在经过客厅时惊醒了在客厅的泡沫床上睡觉的李某芹,李某芹认出了朱某飞,朱某飞遂掐李某芹的脖子,并用瓷砖击打李某芹的头、面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芹系颈部等处损伤,气管变形,气管内臂瘀血等造成严重的机械性室息死亡。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飞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