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19年,李某在一个合伙经营的洗沙船项目担任会计期间,发现其中一名合伙人将收到的货款用于个人支出。李某因与该合伙人关系密切,帮助其隐瞒账目亏空。事情曝光后,其他合伙人报警。由于该洗沙船通过一间航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20年,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
审判结果:2021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2022年,一审法院重审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023年,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认定李某无罪,裁定终止审理本案。
办案过程: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审视原一审判决,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上有明显错误。律师通过收集洗沙船的物权流转过程,发现洗沙船应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并非航运公司资产。而职务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产属于企业所有。经办律师以此为突破口,使得二审法院将法院发回重审。后续继续坚持这一观点,最终成功使当事人被认定无罪。
律师观点:职务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产是企业所有的财产,体现了刑法对企业财产的特别保护,是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另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司法机关没有满足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程序要求,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