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 仲裁机构: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A
· 被申请人:某省B有限公司
· 案由:工伤待遇等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0元。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473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2180元。
4. 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相关案情及裁决结果
无争议事项
1. 工伤情况:申请人20XX年X月X日因日常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申请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日。
3. 工伤保险办理: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4. 最后工作日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X月X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XX年X月X日日。
有争议事项及裁决
1.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o 申请人主张:存在工资差额2473元(含X月工资差额1733元及X月1日至X日工资740元)。
o 被申请人主张:已结清工资,不存在拖欠。
o 裁决结果: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工资差额2473元。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o 申请人主张:42180元。
o 裁决结果:核算后支持30485.5元,按月工资8135.8元计算。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o 申请人主张:54920元。
o 裁决结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持32543.2元(8135.8元×4个月)。
4. 律师费
o 申请人主张:6000元。
o 裁决结果:支持3900元,根据胜诉比例计算。
裁决总结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543.2元。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485.5元。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473元。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此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