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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某与周某、周小某继承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1-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5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遗产分割,同母异父,遗产分割协议,协议履行

案情简介:

罗某于1988年与丈夫结婚,次年育有一女罗小某。2003年,罗某与丈夫离婚,从老家来到东莞谋生。2004年,罗某认识周某,并以恋人关系同居。2011年,罗某与周某诞下一子周小某。2021年,罗某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罗小某与周小某的父亲周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罗某名下房产、存款等由罗小某、周小某二人均分,罗某生前送给周某的车辆、财物等归周某所有。另有罗某父母给罗某的12万余元,归罗小某所有,由周某向罗某支付。

2022年,周某书面告知罗小某单方撕毁协议,并拒绝与罗小某继续沟通。罗小某无奈找到许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判决双方按照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履行。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在一方提出解除后,协议还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一方提出解除,则分割协议作废。罗小某起诉要求分割罗某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即所有继承人平均分割罗某遗产的方案)予以处理。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名下房产、存款等由罗小某、周小某均分。但对于遗产分割协议中本归属于罗小某的12万余元,法院驳回了罗小某的这一项诉求。罗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遗产分割协议是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方案的一致同意,各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任意一方提出解除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时,需要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本案中,罗小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遗产分割协议,故周某单方解除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遗产分割协议继续有效。

根据协议,除罗某名下财产由罗小某、周小某平均分配以外,另有罗某父母给罗某的12万余元,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由周某向罗某支付。故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法院关于罗某名下遗产分配的判决,另改判周某向罗某支付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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