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某餐饮店,担任服务员。入职后,老板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其购买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小丽发现,某餐饮店老板与餐饮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并非同一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实为某餐饮店店铺的房东。
2023年3月,小丽与老板结算上一月度工资时发生争议,小丽便以老板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向老板发送了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老板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老板于次日签收通知书。2023年4月,小丽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三道程序,双方最终未能调解,法院判决某餐饮店下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5104.24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餐饮店主张其营业执照出借给了店铺租赁人,且店铺经营、人员招聘由租赁人自行负责,但未被法院采纳。在法院看来,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经营并出租店铺的行为与建设工程中的分包、转包性质无异,都是适格的用工主体,都需要承担用人责任。因而即便是个体工商户,在人员招聘、解聘上也需要合法合规、规范操作,才能避免在法律上吃大亏。
作为劳动者,即便入职的是个体工商户,用人方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劳动者在遇到不缴纳社保、克扣工资的用人方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用人方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