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与被告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21257.50元,并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A村委会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1年,原告余某与被告A村委会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原告余某承建A村新修、扩修村级公路22公里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2年6月24日核算工程款总额为361257.50元,此后被告A村委会向原告余某支付了240000元,下余121257.5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余某依法起诉,要求被告A村委会付工程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A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工程款96257.50元,从2012年6月25日起,以9625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余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11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