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相邻而居,原告A的房屋在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房屋后面坎上,双方房屋落差约7米高。2012年,原告A在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房屋后面的坎上拆除旧房建设了一栋两层砖混的楼房。2013年1月31日,X人民政府为原告A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7年8月17日,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经保康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原址拆除旧房屋建设三层砖混结构业务用房一栋。2017年9月5日,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旧房拆除。同月,原告A的妻子崔XX以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业务用房后面的挡墙可能会对其房屋造成影响为由要求解决,经保康县房管局安全鉴定所对原告A房屋现场勘验,由保康县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告A的妻子崔XX和被告B兽医技术中心主任卢XX于同月28日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如下:
一、原告A因房屋、地基下沉、开裂等需要的修复、加固损失97106.58元,由被告保康县B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赔偿95412.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A自己负担。
二、限被告保康县B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A鉴定费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