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XX驾驶的车辆在临沂投保交强险及保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6768.84元;被告满某赔偿周某司法鉴定费2200元。
上诉请求:
原告A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包括:增加赔偿金额43689.8元,误工费按江苏省每日165元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比例按35%计算,伤残精神抚慰金按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赔偿;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部分进行了纠正。
二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A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8223.04元。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张月果律师代表的原告A在二审中部分胜诉,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赔偿金额。
本案的终审判决为原告A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张月果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