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2年7月12日,张海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在由张海向该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后,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一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并且在《意向书》中写明了预购商铺的面积、均价。意向书签订后,张海向该公司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
2003年6月30日,该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但在销售商铺时却未通知张海前去认购。 2006年初,张海要求按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却被告知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再认可双方原先约定的价格,而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张海一气之下将该商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我们认为:涉案意向书是双方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均作了较为明确且适于操作的约定。双方一旦签字,该意向书即已成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该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该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张海丧失了优先认购商铺的机会,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因此,房地产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该房地产项目公司返还意向金。
2003年7月10日法院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结合该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过错程度,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张海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